“不限流量套餐”属“误导性遗漏”

2018-06-19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游春亮

  本报讯 记者游春亮 在深圳地区的三大运营商自去年以来纷纷上线多款“不限流量套餐”,并大力宣传作为卖点的“不限量”。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近日严正指出,“流量不限量”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不限量”,而是“限速又限量”,其严重弱化“限速限量”的重要交易信息,属“误导性遗漏”。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近期收到了多起关于三大运营商“不限量套餐”限速的投诉。市民王先生投诉称,他办理了中国移动无限流量套餐(188元/月),后王先生发现当流量超过了20GB,网速就非常慢,于是他想更改为之前的流量套餐(30GB/月),却被告知不能变更。一位姓李的女士投诉,她购买了中国联通的不限量套餐(99元/月),出现限速问题。市民张先生购买了中国电信不限量套餐(90元/月),他发现从5月初开始电信限制流量,导致无法使用。

  该消委会经调查发现,三大运营商的“不限量套餐”都有限制性条款,且在官网首页大图宣传中对超出流量后限速等限制只字不提,或者在资费详情部分使用极小字标注,极易被人忽略。如中国移动“138元不限量4G飞享套餐”的网页上,资费详情部分用醒目的绿底红色三号大字体标注“省内流量不限量任意用”,而在该网页下方的黑色五号字体的套餐说明第5、6条显示,当月省内流量达20GB后,将降低省内网速,当月国内总流量达100GB后国内网速将降至128Kbps以下。中国联通199元的冰激凌套餐,用户当月国内流量达到40GB后,上网速率将降至最高7.2Mbps,总流量超过100GB后,上网速率有可能降至不高于256Kbps。中国电信99元不限量套餐,当月流量达到20GB后,上网速率降至1Mbps;199元不限量套餐,当月流量达到40GB后,上网速率降至1Mbps。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据此,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认为这种不良的营销手法,已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委会指出,不限流量套餐原本是件惠及消费者的好事,但如果运营商出现了“误导性遗漏”,反而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为此,消委会要求运营商履行真实、全面披露交易信息的义务,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杜绝类似于“误导性遗漏”的不良营商手法。对于“流量不限量”的限制性条款要标示醒目,并对资费方案限制性条件以及有效期等需消费者注意的事项,要主动明确提示提醒,不得蓄意让消费者感到混淆,确保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编辑:田沐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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