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一流产品也是企业的义务

2018-06-15来源:东方网 作者:沈栖 桑怡

  富有文明底蕴的法律都会规定自然人和法人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两者作为行为的尺度要求自然人和法人共同执行。且不说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也不说法人的权利,本文仅就法人之一的企业义务絮叨一二。

  先说说“义务”的法律界定。义务是权利的对称,又称“社会责任”,它是法律规定权利主体应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的责任,是国家对一定的直接社会责任的确认。企业自然要承担某些义务,履践某些社会责任,恰如西门子公司总裁维尔纳?冯?西门子在诠释世界名牌要素时所说:“这靠的是我们德国人的工作态度,对每个生产技术细节的重视。我们承担着要生产一流产品的义务。”

  中小企业是德国经济的重要支柱。它们普遍将生产一流产品视为企业的一种法定义务,从不嫌弃自己的产品和领域不够“高大上”,而是孜孜不倦地力求把产品做到极致,以大量的实验数据、市场和用户数据为支撑,把性能优化形成市场竞争力。不仅是自行车、晶体管计算机、芯片、安全气囊、保温瓶……生活中,许多日用必需品都是由德国人发明的,均达到了世界级水平,这和他们严谨、认真的做事风格不无关系,因此这些企业都被冠以“隐形冠军”的美名。一个8000万人口的国家,竟然会有2300多个世界名牌,说到底,企业义务,或者说企业责任感贯穿于德国企业文化的始终。

  反观我国企业,当然不能一概而论说是没有责任感,但似有将“责任感”矮化的现象。我国有些民营企业家常把简单的善款捐赠当成了社会责任的代名词,却轻忽与企业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的许多更基本、更重要的义务和职责,尤其没有把生产一流产品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甚或有意迎合公众和政府的某种预期来做公关和政治投机。其实,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不是光做好人,扮演拯救世界的角色,而是严谨务实、与时俱进、力求业务得到可持续发展。这意味着,我们无论对内、对外都将致力于做的第一件事便是像德国企业那样生产一流产品,以确保实现可持续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某些企业为图自身利益,往往不顾声誉,昧着良心,以次充好,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在扰乱市场的同时,也恣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企业早已把“生产一流产品也是企业的义务”的理念抛到了九霄云外。记得2009年“三鹿”事件发生后,万向集团董事局主席鲁冠球曾发布过一封公开信,严肃指出:“奶制品事件再次教育了我们,任何私利都不能凌驾于公众利益之上,企业经营要以德为本,损人利己即自取灭亡。另外,企业发展不能超越自己的能力,安全永远比速度重要。从古到今,谁都不能脱离社会责任谈发展。社会责任是企业存在的前提,是企业价值的体现,是市场信誉的积累,更是我们创建世界名牌企业的基石。”鲁冠球的这番话不止是言简意赅地阐述了企业的经营之道,其要义更在于说明:一个企业的存在与发展亟需自觉履践“生产一流产品”这一法律赋予的义务,舍此,便是企业的失职,便是企业的堕落。

  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发布后,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对企业家精神做了充分肯定。企业家精神是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强大内驱力。它除了创新、冒险、宽容等精神外,社会责任也是其题中之义。对成功且成熟的企业而言,社会责任更多的是一份信念。这一信念不会因为经济危机而动摇,也不会因为经济腾飞而疏忘,在一个积累量变、等待质变的中国企业生态进程中,理应多一些“生产一流产品也是企业的义务”的法律意识,多一些像鲁冠球那样具有自觉责任担当的企业家。

【编辑: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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