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三审:
留置拟取代“两规” 期限最长半年

2018-03-13
来源:中青在线

    中青在线北京3月13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监察法草案三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今天上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有关实施留置措施的条件、期限等问题,在监察体制改革一年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的试点过程中,一直备受关注。

    草案在监察权限一章中规定了可以适用留置的四种情形: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具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时,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在监察程序一章中规定了适用留置的报批程序、期限、折抵刑期等。草案规定: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责任编辑:齐琪】

曹林说会:我为什么反对春节假期放到十五

热点新闻
H5频道
图片阅读
今日头条速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