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女领导男子获刑5年半

2018-03-05来源:北京晨报网 作者:颜斐

    男子裴某请托北京市大兴区民防局原局长聂艳荣及原北京市民防局工程建设处处长韦红,利用职务便利向企业打招呼,帮助其承揽工程。为此,他分别向二人行贿共计230万元,其中一笔58万元的行贿款发生在聂艳荣退休之后。因行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两项罪名,裴某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决后,裴某提出了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行贿女领导

    45岁的裴某大学文化,个体。一审法院查明,2009年至2011年期间,裴某请托北京市大兴区民防局原局长聂艳荣(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打招呼,帮助裴某承揽工程,共给予聂艳荣97万元。2011年底,裴某通过聂艳荣结识北京市民防局工程建设处处长韦红(已判刑),利用韦红的职务便利,通过向北京首都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首开同信分公司等企业打招呼,帮助裴某承揽工程,共给予韦红75万元。

    此外,裴某在聂艳荣于2011年11月退休后,继续利用聂艳荣曾担任北京市大兴区民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通过聂艳荣向北京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打招呼,向北京市民防局韦红请托,利用韦红的职务便利,帮助裴某承揽工程,2015年12月至2016年期间,共给予聂艳荣58万元。2016年9月20日,裴某被传唤到案。

    一审法院认为,裴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裴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裴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鉴于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向韦红行贿及给予聂艳荣贿赂的主要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一审以行贿罪判处裴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三十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后,裴某提出上诉,认为一审认定其行贿及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数额偏高,其主动交代对聂艳荣行贿,应认定为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一审量刑过重;韦红、聂艳荣对其有索贿行为,希望二审法院再予从轻处罚。裴某的辩护人建议二审法院对裴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中院认为,在案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银行账户明细等能够相互印证裴某行贿及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数额,一审关于数额的认定并无错误。裴某因司法机关已掌握其向韦红行贿的事实被查获后,虽能如实供述向聂艳荣行贿及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主要事实,该事实与向韦红行贿在法律、事实上有密切关联,属其应当如实供述的内容,不符合自首和立功的认定条件。

    一审法院已充分考虑其所具有的相关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作出刑罚,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女处长受贿获刑

    据悉,2017年7月,原北京市民防局工程建设处处长韦红因受贿231万余元,被东城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判决书认定,2003年至2016年间,韦红在担任北京市人防办地下空间开发管理处副处长、北京市民防局工程建设处处长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裴某等四人给予的财物共计231万余元。

    2016年3月3日,韦红因未如实申报个人财产在被北京市纪委带走接受调查后,主动向办案机关供述了接受苗某、史某、裴某、薛某贿赂的犯罪事实。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责任编辑: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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