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拟入宪

2018-03-05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王鑫昕 王亦君

    中青在线北京3月5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鑫昕 王亦君)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在2015年写入立法法之后,又写入了宪法修正案草案。

    根据今天上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宪法修正案草案,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表示,增加这一规定,有利于设区的市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制定体现本行政区域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更为有效地加强社会治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也有利于规范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行为。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我国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在原有31个省(区、市)和49个较大的市基础上,又增加274个,包括240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和4个未设区的地级市。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前,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立法法修改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积极指导推进立法法的贯彻实施;各省、自治区积极谋划,扎实有序推进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工作。截至2017年12月,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274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中,已经批准确定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272个,占99.3%。这些设区的市、自治州在立法中注重体现地方特色,坚持依法立法,已经制定出595件地方性法规,对本地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以及地方立法程序进行了规范。

【责任编辑:产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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