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精神病人逃罪?非法拘禁健康人?最高检重拳出击!

2018-02-26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海运仓内参·杨鑫宇

  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新规,对公众关注的“假精神病”和“被精神病”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以实现坚决防止和纠正犯罪嫌疑人“假冒精神病人”逃脱法律制裁和普通人“被精神病”而错误强制医疗的目标。

  要解读这项政策,首先要弄明白,什么是所谓的“假精神病”,什么又是所谓的“被精神病”。这两个概念虽然只有一字之差,情况也有相似之处,但在实践层面上,不论是问题的出发点还是具体表现,这两种现象都是南辕北辙的。

  两种现象的共同点在于:不论是“假精神病”还是“被精神病”,当事人实际上都没病,两种现象的本质都是健康人被当成了精神病人。

  但两种现象却有一个关键的不同,所谓“假精神病”,是健康人基于某种目标蓄意作假,故意伪装成精神病人蒙蔽他人,而所谓“被精神病”,则是健康人在不情愿的情况下,被扣上“精神病”的帽子,从而被剥夺了某些权利,遭遇了不公正的对待。

  简而言之,“假精神病”是主动的,而“被精神病”则是被动的。

  为什么有健康人假装自己是精神病人?最常见也最直接的理由,就是借此逃避法律的制裁。依据我国法律,精神病人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时,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是必须被考虑在内的一个变量。

  因此,对许多违法犯罪者而言,“假精神病”是一件大有利益可图的事情。不少人为了逃避罪责,都会“装疯卖傻”试图欺骗医生,或是用行贿方式“打通关节”,为自己换来一个虚假的精神病鉴定证明。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北京市资深检察官李松义曾经透露过一起几乎得逞的“假装精神病”案例。在一起亲生儿子杀父砍母后又纵火的恶性案件中,嫌犯在看守所里打听了一些可以通过假装精神病逃避法律制裁的路数,以前看过的电影也给了他一些这方面的“引导”。

  在做鉴定的时候,他按照套路演给了鉴定专家,结果真的“唬”住了专家们,让专家做出了其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幸好后来他家里的亲戚反映情况,说嫌疑人“肯定没这种病”,这才给警方带来了新线索,而嫌疑人自知阴谋败露,最终只好承认了自己是假装有病。

  “假精神病”的出现,与司法密不可分,那么“被精神病”又是怎么一回事呢?这个问题同样与司法工作密切相关。所谓的“被精神病”,当然不仅说一个人有病那么简单,一旦一个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被强行扣上了“精神病”的帽子,等着他的往往就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治疗”。“被精神病”实际上是一种以非法方式剥夺他人自由的手段,而这一点,也在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之内。

  “被精神病”的受害者们,受害理由千差万别。有人因为家庭矛盾受到家人的暗算,也有人因为工作问题受到单位的迫害,还有人因为上访遭到当地政府的打击报复。

  1995年10月11日,北京化工研究院仪表部职工陈淼盛被其所在单位强行送入精神病院;2008年9月15日,他猝死于这家医院的病床上。其间这漫长的13年里,他一直没能回到自己的家中。最终,死者家属与单位对簿公堂,但对死者而言一切都已经太晚。

  2003年,农民徐林东因为帮助同乡打官司,之后又替当事人上访,而惹怒了河南漯河大刘镇政府,结果大刘镇政府将徐林东“截访”回来之后,直接在未经合法精神坚定的情况下,将徐林东“关”进了驻马店市精神病院。此后的6年半里,徐林东不仅失去了自由,还遭遇了数十次捆绑和电击,承受了等同于虐待的“治疗”。最终,在媒体的曝光下,他直到2010年才得到了正规的精神病鉴定,被确定健康之后,他终于重获了自由。

  2010年3月9日,济南男子李某的妻子吕某到济南一精神病院称其丈夫有精神病。第二天,精神病院4名工作人员乘出租车到李某家,欲将其带往医院治疗,并采取了用约束带捆绑的方式,将其从家中强行带出,欲将其塞入出租车带往医院。最终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精神病院工作人员才解开了捆绑李元的约束带。最终,李某起诉吕某获得了赔偿,一个家庭也因此破碎。

  如果说“假精神病”带来的问题是让坏人逃脱惩罚,“被精神病”则是让无辜的人蒙受苦难,而这种现象的恶果显然更加惨痛。

  面对这些案例,“假精神病”和“被精神病”的问题,可以说已经到了不解决不行的地步。而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此次出台的文件中,也可以看到十分具体的解决措施。

  为提高监督准确性,及时发现“假精神病”和“被精神病”,《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可以会见涉案精神病人,询问办案人员、鉴定人,听取涉案精神病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向涉案精神病人的主治医生、近亲属、邻居、其他知情人员或基层组织等了解情况,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了解情况,就有关专门性技术问题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进行鉴定,开展相关调查。

  规定也进一步强化了检察院对精神病鉴定程序的监督工作。按照规定,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存在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精神病鉴定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精神病鉴定超出鉴定人业务范围,或者违反回避规定;鉴定程序违反法律、有关规定,鉴定的过程和方法违反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鉴定意见没有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等六种具体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资料来源:新华社、中国青年报、南方都市报、澎湃新闻等

  撰文 / 杨鑫宇 编辑 / 苍 南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出品

【责任编辑:于璧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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