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豪才今晨逝世,曾任全国政协副主席、北京大学副校长

2018-02-12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海运仓内参

  据最新消息,今天(2月12日),北京大学原副校长、我国现代行政法学的开拓者、奠基人罗豪才于今日上午逝世,享年84岁。

  罗豪才1934年出生在新加坡,1952年乘船回国,曾在广州和无锡就读中学,1956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在北大,罗豪才是出了名的爱读书,也擅长学习和研究,北大自由和包容的求学环境让他如鱼得水。他曾回忆自己的听课经历,“老师也不管你,最多看你一眼”。据了解,他还经常“乱看书”,东看西看,“杂书”居多,文艺类也不少,那时候读了不少翻译小说,政治书反而看得很少,哲学、文学也有涉猎,兼收并蓄。

  罗豪才在北大留校任教后,曾讲授西方法学流派、西方宪政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比较行政法等课程,深受学生欢迎。

  改革开放后,国内外的法学研究交流日益频繁。罗豪深感“与国外相比,国内法学研究的落伍和资料的匮乏”。1984年,罗豪才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进修,师从著名行政法学学者盖尔霍恩,这让他具备了开阔的国际视野和更深邃的研究思想。

  罗豪才的一大理论创新,在于他提出了“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他曾说:“行政法平衡理论也是在实践过程中总结、讨论形成的。当时对行政法基础理论有许多不同看法,我归结为两大观点:一是控权论,二是管理论”。他还强调:“不管是哪个法系、哪个国家的法律文化,如果符合我们的国情,属于人类优秀文明成果,那么对我们就是有价值的。要学习外国的长处,立足自身来构建和发展我们自己的法律体系”。

  罗豪才在法学的研究和教育领域造诣甚深。其著作《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和政治制度》(合著)、《行政法论》(主编)、《行政法学》(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主编)等在业内影响巨大,是学术界公认的经典著作。

  罗豪才长期从事比较宪法和行政法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尤其在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研究方面有较深的造诣。他率先提出“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认为行政法应是既制约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又制约相对方滥用权利,既激励行政主体积极行政、又激励相对方积极参与行政的平衡法。

  “海运仓内参”(ID:hycplb)注意到,罗豪才不只是一位身居象牙塔内的学者,还在实践中积极推动中国社会的进步。他直接参与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多部法律的立法准备和试拟稿的起草工作,是中国法治建设和法治文明进步的见证者、推动者。

  值得注意的是,罗豪才还长期在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中国法学会担任重要职务,并担任致公党中央主席。2003年3月,罗豪才在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上当选为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2007年5月10日当选为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

  在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官网上,罗豪才得到了这样的评价:

  作为一位学者,罗豪才治学严谨,注意透过复杂的法律现象作抽象的理论思维,在教学中,他注意抓住一些带有根本性的问题,边讲边讨论,启发学生深人思考,在充分争辩的基础上掌握知识。同时,他注意广开言路、提携后学。他将自己对现代行政法学发展趋势的精深思考和准确把握毫无保留地传授给学生,并鼓励学生提出不同看法,言之有理的意见就虚心采纳。面对我国行政法学研究比较落后的状况叶也经常勉励学生,要充分利用丰富的本土资源,以及信息技术突飞猛进带来的行政法制度资源和学术资源全球化的便利条件,采用新的视角、新的思路、新的方法开展行政法学研究,追求行政法学研究的更大创新。

  附上:罗豪才简历

  (资料来自人民网)

  罗豪才,男,汉族,1934年3月生,福建安溪人,致公党成员、中共党员,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大学学历,教授。

  1951年4月至1952年7月在新加坡被英殖民当局监禁。1952年至1956年广东省广州知用中学、江苏省无锡市第一中学学习。1956年至1960年北京大学法律系学习。1960年至1984年北京大学法律系助教、讲师、系副主任。1984年至1985年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进修。1985年至1986年北京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副教授。1986年至1992年北京大学副校长、教授,北京市侨联主席,中国侨联副主席,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1992年至1993年致公党中央副主席,中国侨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北京大学副校长,北京市侨联主席。1993年至1995年致公党中央副主席,全国政协副秘书长,中国侨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北京大学副校长。1995年至1996年致公党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全国政协副秘书长,中国侨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1996年至1997年致公党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国侨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1997年至1998年致公党中央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国侨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1998年至1999年全国政协副主席,致公党中央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国侨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1999年至2000年全国政协副主席,致公党中央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2000年任全国政协副主席,致公党中央主席(至2007年12月),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2003年3月在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上当选为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2007年5月10日当选为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罗豪才是第八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第九届、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资料来源:人民网、新京报网、北青网、北京大学官网等

  编撰/ 黄 帅 编辑/ 苍 南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出品

【责任编辑:王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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