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时代“赋”义的演变

2018-02-05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马银琴

  南宋马远《春游赋诗图》(局部) 资料图片

  在先秦典籍中,除《左传》的“赋诗言志”以及《国语》之“瞍赋矇诵”等少数情况外,凡言“赋”,多与贡赋、赋敛义相关。如《尚书·禹贡》之“厥赋惟上上错”,孔传释云:“赋谓土地所生,以供天子。”《左传·襄公二十五年》之“赋车籍马”,孔颖达疏曰:“赋与籍,俱是税也,税民之财,使备车马,因车马之异,故别为其文。”经传对“赋”的解释,始终在“税民之财”“以贡天子”的框架内进行。而《尔雅·释言》有云:“赋,量也。”何谓“量”?郭璞《尔雅注》云:“赋税所以评量。”郝懿行《尔雅义疏》云:“量者,《说文》云:‘称轻重也。’……是‘赋’兼取、予,其义则皆为量也。故《鲁语》云:‘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然则赋敛、赋税即为量入,赋布、赋予即为量出。”

  古人云:“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祭祀与军戎所需物资、人力,均需依据制度性的规定或法则,从族群、诸侯或国人中征取。春秋初年,齐国就曾以楚国“包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为借口征伐楚国。但与祭祀相比,供养一支军队无疑是一个国家或者部族最大也最为重要的支出。《汉书·刑法志》云:“畿方千里,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赋以足兵”是对“赋”之造字本义的极好诠释。立足于早期典籍言“赋”多与军赋相关的实际使用情况,可以肯定地说,“赋”之造字,通过“从贝武声”的字形结构,不仅表达了“赋”之行为、结果与军事武备之间密不可分的联系,同时也规定了这种行为所必须遵从的不可逾越的严肃性与制度性。也就是说,赋税之“赋”,从一开始就蕴含着制度性的严肃内涵。随着“赋”义扩展,“赋”除了与“税”连言,兼指与军需无关的量取财物之外,出纳王命、颁布政令的行为,亦可以“赋”言之,如“明命使赋”“赋政于外”。

  “明命使赋”“赋政于外”,见于《诗经·大雅·烝民》,郑玄笺云:“出王命者,王口所自言,承而施之也。纳王命者,时之所宜,复于王也。其行之也,皆奉顺其意,如王口喉舌亲所言也。”由该诗可知,“出纳王命”是“明命使赋”的重要内容。先秦与“出纳王命”相关的职官,有“纳言”。《尚书·舜典》“命汝作纳言,夙夜出纳朕命,惟允”,孔安国注云:“纳言,喉舌之官。听下言纳于上,受上言宣于下,必以信。”这就是说,作为出纳王命的喉舌之官,“信”是必须遵从的基本原则。何谓“信”?“信”就是确定,无误差。就出纳王命的赋政者来说,话从口出的宣赋方式极易造成语义的变易,故而在“明命使赋”时,特别强调“王之喉舌”的特点。这要求赋政者“受上言宣于下”时,必须原原本本地陈述王命,“如王喉舌亲所言也”;同样,“听下言纳于上”时,也必须原原本本直陈其事,令王者如同亲见、亲闻。“必以信”的赋政要求,使潜含于“赋”中的作为言说方式的直陈其事、不容虚饰的意义得到了呈现和加强。

  立足于此,可知郑玄注“六诗”之“赋”的精妙:“赋之言铺,直铺陈今之政教善恶。比,见今之失,不敢斥言,取比类以言之。兴,见今之美,嫌于媚谀,取善事以喻劝之。”相对于“比”之“取比类以言之”、“兴”之“取善事以喻劝之”,“赋”采用的是“直铺陈”的言说方式。郑玄在“赋之言铺”之后,用一“直”字来限定与“铺”对应的“铺陈”,恰恰说明“赋”义中还包含着“铺”义无法涵盖的“直”义,只有受“直”限制的“铺陈”才是“赋”。郑玄的这个观点,得到了后世注家的继承。孔颖达《毛诗注疏》云:“赋者直陈其事,无所避讳,故得失俱言。”朱熹《诗经集传》也说:“赋者,敷陈其事而直言之者也。”但是,在经学家们认识并强调“赋”之“直陈”“直言”义时,从东汉后期开始,文学家们径直以“铺”释“赋”,“铺”义之外的“直”义被完全忽视。如王逸《楚辞章句》云:“赋,铺也。诗,志也。言己守高眇之节,不用于世,则铺陈其志,自证明也。”至刘勰《文心雕龙·诠赋》说“赋者,铺也,铺采摛文,体物写志也”之后,“赋”与“铺”成为意义完全对等的两个字,人们基于“赋者,铺也”的理解,在“铺采摛文,体物写志”的方向上渐行渐远。经学传统中得到继承的“赋”之“直陈”,在文学领域逐渐失落。由此导致了两个方面的后果:一方面,丧失“直铺陈今之政教善恶”功能的赋体在极尽铺采摛文之能事的过程中逐渐衰落;另一方面,铺采摛文的汉赋创作实践反过来又遮蔽了“赋”“直陈铺”的历史内涵,进而遮蔽了后世学者探索赋体产生之源的途径。

  喉舌之官的赋政行为,一方面推动了赋税之“赋”向“直陈”之“赋”的衍变;另一方面,蕴含于“赋”字之中的制度性内涵,则在“赋”义延伸的过程中得到了保存和延续。遵照周王意志、体现政治需要的赋政,其行为本身就体现着鲜明的制度性。如郝懿行所言,“赋”兼有量出、量入之义。如果说“王之喉舌”的“明命使赋”着重表现了“赋”之“量出”,那么“赋纳以言”的选官用人制度则集中体现了“赋”之“量入”。

  “赋纳以言”出自《夏书》。《左传·僖公二十七年》赵衰引《夏书》曰:“赋纳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杜预注云:“赋纳以言,观其志也;明试以功,考其事也;车服以庸,报其劳也。赋,犹取也。庸,功也。”孔疏对此作了更明白的阐释:“《夏书》言用臣之法。赋,取也。取人纳用以其言,察其言,观其志也。分明试用以其功,考其功,观其能也。而赐之车服以报其庸,庸亦功也。知其有功乃赐之。古人之法如此。”由此可知,作为古人用臣之法的内容之一,“赋纳以言”,就是根据人的言语来观察其志行以决定是否取用。“言”是取人纳用制度得以实现的标准,而“赋”则是依据相应的制度性规定对“言”进行评量、判断之后的取用。

  如果说“明命使赋”突出了“赋”作为政治性言说方式的意义,“赋纳以言”的察人制度突出了对“言”的考量,那么,春秋时期的“赋诗断章”,则是对由“赋政”而来的赋之“直陈”与“赋纳以言”之察言观志的综合与变形。根据《国语》《左传》的记载来看,“赋诗断章”是发生在外交场合的、依附于礼仪制度、因而包含着丰富政治内涵的直陈《诗》之篇章。其中包含着实实在在的礼仪与政治的考量:从赋诗者的角度而言,赋诗是一种“量出”,它要求赋诗者能够根据外交场合的礼仪需要,选择恰当的《诗》篇来表达己意;就听赋者而言,这又是一种“量入”,它要求听者准确把握赋诗者之意并做出符合外交礼仪的反应。由此可知,“赋诗”之“赋”,是以“赋者,量也”为语义基础的政治性、仪式性考量。“赋政”之官“必以信”的赋政要求衍生出了“赋”所特有的“直陈其事”的言说方式,经过“瞍赋矇诵”阶段的发展,直陈之“赋”与“赋纳以言”相结合,衍生出了春秋时期的“赋诗断章”。聘问歌咏场合的“赋诗断章”,从制度性与直陈性两个向度,规定了“赋”由具有典型制度性意义的言语表达方式转化为文之一体的特殊内涵。“登高能赋可以为大夫”的观念,就产生在这一转化过程中。

  “登高能赋可以为大夫”因《汉书·艺文志·诗赋略》的引述而著称,其实这种说法在《诗经·鄘风·定之方中》毛传中就已出现:“建邦能命龟,田能施命,作器能铭,使能造命,升高能赋,师旅能誓,山川能说,丧纪能诔,祭祀能语,君子能此九者,可谓有德音,可以为大夫。”这里所说的“九能”之中,“建邦能命龟”等八能,分别对应一种在特殊政治场合属文造辞的语言应用能力,并列于其中的“登高能赋”应属同类。而在先秦时期,有一种“登高”具有特殊的政治意义,这就是“登歌”或者“登赋”,即登上朝堂的工歌或赋诗。章太炎在《国故论衡·辨诗》中说:“登高孰谓?谓坛堂之上,揖让之时。赋者孰谓?谓微言相感,歌诗必类。”如同命、誓、铭、诔、语等属文造辞的言语方式,亦兼具代表相应语言成果的意义。经过“登高能赋”阶段的发展之后,“赋”在指代制度化言说方式的同时,逐渐兼有了指代由这种言说方式产生的语言成果的意义。“赋”的发展由此进入了一个以“贤人失志之赋”为先导的赋体文学大发展的历史阶段。

   (作者:马银琴,系清华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编辑:王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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