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奸杀疑案13年后再审!疑罪从无才能避免冤案

2018-02-02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海运仓内参

  重审疑案,纠正错案,既是为了对司法实践在过去犯下的错误做出补偿,也是为了给未来更健全的司法环境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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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日,据中青在线报道,在嫌犯家属及律师将近7年的申诉之下,13年前发生在山东临沭的中学生张志超强奸杀人案,终于在最近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 这桩很有可能存有冤屈的疑案,在13年后,终于迎来了拨云见日的希望。

  高中生涉嫌强奸杀人,疑案如何被办成“铁案”

  2005年,山东临沭发生了一起恶劣的强奸杀人案,案发之后,还在就读高中的中学生张志超,因为被人指认曾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被警方当做了第一嫌疑人。在一系列调查与审讯之下,张志超最终“承认”了罪行,被判处无期徒刑,而他的同班好友王广超,也因为在作证时为张志超提供不在场证明,以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当时,两人都没有上诉。

  然而,就是这样一起从表面上看并无争议,犯罪嫌疑人也“认罪伏法”的案子,却在案发多年之后,显露出了让人疑窦丛生的裂痕。2015年,在《中国青年报》的调查下,这起案件被公之于众,这起宛如“铁案”的刑事案件,其办案过程有许多地方经不起推敲。

  回顾案件审理过程,不难发现。这起案件在定罪过程之中,真正能将犯罪事实指向张志超的,只有他本人“认罪”的口供,而相关证物和证人却付之阙如,作为一起强奸杀人案,现场也没有任何张志超的精斑出现。

  唯一勉强称的上证物的东西,就是张志超供称曾经用来侵犯被害人的一根木棒。然而荒谬的是,对于这根木棒,警方既没有提取张志超的指纹,也没有提取被害人身体物质。与此同时,张志超的多项“自供”也与案发现场的真实情况大相径庭,这更让他的口供有效性变得十分可疑。

  而最关键的问题则是,2011年,已经不再是无知少年的张志超对她的母亲和律师表示:自己是无辜的,当年他是在刑讯逼供之下,才被迫承认了自己没有犯下的罪行。对于这一点,被判包庇罪的王广超也做出了同样的控诉。更重要的是,当年本应现场监督审讯过程的两位学校老师,都表示自己实际上并没有被警方叫到现场,他们的“在场人”签名,根本就是事后补签的。

  这些迹象都表明,这起“铁案”有可能是一起冤案。正因如此,从2011年起,张志超和王广超的家人,走上了一条漫长的“伸冤”道路。这条道路并非一帆风顺,2012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张志超母亲的申诉,2014年,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再度驳回了张志超和王广超家人的抗诉申请。

  但是,他们并没有就此放弃申诉。2017年5月,最高法院对这起案件启动了立案审查程序,半年多之后,审查有了结果,张志超和王广超终于等来了案件再审的机会。

  冤案重审,是法治的必由之路

  最高法院的这一决定,让人感到欣慰和振奋。这不仅是为了那两个可能蒙冤的年轻人,也是为了中国的法治进程。我们甚至可以说,这种对存有疑点的案件进行再审,进行纠正的做法,对中国法治进程的意义,比对嫌疑人个人的意义更大。

  这样说,当然不是要否定再审疑案对嫌疑人的意义。如果他们真的蒙冤入狱,平反昭雪无疑是他们的头等大事。之所以说再审对中国法治进程的意义更大,是因为再审不仅能纠正司法机关在过去犯下的错误,也能给未来的司法实践做出警示与垂范,防止更多冤案的发生。

  近些年来,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标志性冤案接连平反,各种小型疑案启动再审的消息也络绎不绝。这是司法纠错的重大进步,但是,也有一些质疑的声音。

  这些声音认为:如此密集地对过去的司法判决启动再审并改判,是否有“矫枉过正”之嫌?是否会撼动我国司法体制的威严,对法治带来负面影响?每年都有多起案件提起再审,其中是否有罪犯“鱼目混珠”,假装无辜?

  其实,在建设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这一目标面前,对过去存有疑点的案件再审,对确有问题的案件一一纠正,确实大有必要。况且,对于案件的再审,最高法从来都是“高标准,严要求”,“矫枉过正”远远谈不上。

  而认为纠正错案会影响司法体制的威严,也是一种误解和偏见。如果一个案件确实有问题,再审就是纠正错误之举。对于司法体制而言,纠正过去犯下的错误,百利而无一害。事实也证明,最高法一次又一次纠正错案十分得人心,获得了法律界和舆论界的一致好评。

  那么,有没有可能,在得以再审的那些案件中,有罪犯“鱼目混珠”呢?必须承认,这种可能性永远无法排除。谁也没有“天眼神通”,我们永远无法确证,那些因为证据不足而被判无罪的人,真的就不是伪装巧妙的恶徒。 然而,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决不能陷入“有罪推定”的思维陷阱,而必须坚持“疑罪从无”。

  聂树斌、呼格吉勒图等人遭到冤杀的经历足以证明,“有罪推定”会带来多么严重的后果。如果放任用“想象力”给嫌疑人定罪,只会让事实真相难见天日,给无辜者带来伤害。 只有放下猜测,以证据为唯一准绳,才是对待这类问题的正确态度。

  作者 / 杨鑫宇 编辑 / 苍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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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出品

【责任编辑:吴蕴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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