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亡海外5333天终获清白,他能否获得国家赔偿?

2017-11-07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海运仓内参·杨鑫宇

    一起国家赔偿案,将一场悲剧呈现到了公众面前,也把与错误通缉相关的国家赔偿问题,再次摆到了舆论的聚光灯下。11月6日,《法制晚报》报道了这起案件,曾被错误通缉15年之久的温州商人金锦寿,于今年9月正式提起诉讼,要求国家赔偿其拘留措施补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济损失等,共计500多万元。

  发生在金锦寿身上的悲剧,源于一起本来就不该立案的刑事案件和一个错误的拘留决定。当年,身处一场民事经济纠纷之中的金锦寿在前往欧洲进行业务考察时,突然发现自己遭到了公安局的通缉,通缉令声称他涉嫌职务侵占,卷款潜逃。得知这一消息之后,金锦寿一方面认为自己无罪,令一方面也对自己可能遭遇的强制措施充满恐惧,于是,身在国外的他,从此踏上了一条艰难而漫长,有家不能回的逃亡之路。

  然而,金锦寿和其他海外逃亡的通缉犯有一个根本的不同,那就是他确实无罪。2014年,温州龙湾公安机关在执行一项行动的过程中,翻出了尘封15年的档案,办案人员经过重新调查认为,金锦寿案系经济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归民事法律调整,不应纳入刑事法律范畴,所谓的“携款”、“潜逃”均证据不足,也没有足够证据证实其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当天,龙湾公安分局领导签字同意撤销刑事案件、解除对金锦寿刑事拘留的决定。最终,在5333天的海外逃亡生活之后,2014年,金锦寿终于以无罪之身回到了他阔别已久的故乡。

  当年,金锦寿出国时,他的儿子还只有18岁,而当他多年以后终于能重返家园时,儿子已经成了一个33岁的中年人。其中的辛酸苦涩,只有他自己知晓。不论他提出的赔偿数额是否合适,于情于理,他都应该为自己遭受的苦难得到一定的赔偿。然而在本案中,却有一个关键的问题,使得金锦寿的索赔要求很可能遭到拒绝,那就是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补偿范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与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受到非法监禁、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判罚和非法人身伤害的受害者,有权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索取赔偿。而金锦寿遭遇的“错误通缉”,并不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之内。换句话说,金锦寿提出的人身权利索赔,很难在现行法律中找到可靠的依据,因此,很可能以索赔失败告终。

  然而,不论现有法律如何规定,金锦寿的合法权利遭受了明显的损害,是不争的事实。长达15年的通缉,首先损害了他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与此同时,虽然金锦寿一直没有被抓获,但他长期“有国不敢归,有家不能回”,回国之后连张信用卡都办不了,其人身自由权利明显也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根据“有权利就要有救济”的权利救济原则,金锦寿受到损害的合法权利理应受到保护,他蒙受的损失也理应得到救济。

 

  事实上,关于“错误通缉”的相关赔偿问题,早在2005年就得到过法学专家与人大代表的重视。当年,《检察日报》曾发表过一篇题为《被错误通缉能获国家赔偿吗?》的文章,文中,时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和时任全国人大代表、资深检察官童海保都对“受害人被错误通缉后难以取得国家赔偿”的问题提出了质疑。童海保代表还为此撰写了提案。2009年,年仅19岁的少女林贝欣因身份信息遭人盗用而被错误通缉的案件,再次引起了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但林贝欣最终也没能取得令她满意的赔偿。2012年,全国人大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修正,但由于种种原因,“错误通缉”的相关赔偿问题并没有在这次修正中被写进法律。相比常见的错误拘留、错误判罚等案例,与“错误通缉”相关的案例实在太少,社会也因此很少会对这一议题产生关注。

  在这种情况下,金锦寿案能够引起主流媒体和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无疑为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一个公共讨论的契机。我们无法预测这起案件最终会迎来怎样的结果,但是,只要社会能够把握好这个契机,认真审视“错误通缉”的相关问题,对此进行充分的学术和法理讨论,不论结果如何,这起案件都会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上留下重要的一笔。

  撰文/ 杨鑫宇 编辑/ 苍 南

【责任编辑:于璧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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