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草案)》提请审议 拟增加侮辱国歌罪
侮辱国歌情节严重可获刑三年

2017-11-01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王亦君

  本报北京10月31日电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已经实施近一个月的《国歌法》中,有关侮辱国歌情节严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望在我国第十个刑法修正案中被明确。

  《刑法修正案(十)(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超英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在《国歌法》审议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刑法应对如何追究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予以明确,以切实维护国歌的尊严。

  《国歌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恶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歌和国旗、国徽一样,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为了依法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惩治侮辱国旗、国徽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了侮辱国旗、国徽罪,明确了刑事责任。在《国歌法》实施后,有必要对这一条作出相应补充,明确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

  为此,草案在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将该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国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王超英表示,草案的这一规定既与《国歌法》的规定相衔接,也与刑法关于侮辱国旗、国徽罪的规定相协调,体现罪刑法定原则。

【责任编辑:黄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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