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须以后罪为讨论基点

2017-10-11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刘宪权

  适用累犯制度应禁止对从轻、减轻处罚事由的反复评价

  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犯后罪时已满18周岁的人构成累犯,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宽宥,反而是一种准确把握宽宥未成年人犯罪尺度的体现,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的行为人已经从对前罪的处罚中得到了一次宽宥,当其在成年后再犯后罪时,便无必要仍因为前罪是未成年人犯罪而使其在成年后犯后罪的处理中再次得到宽宥。

  行为人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这是影响量刑的事实,法院应当根据刑法规定,在前罪的量刑阶段对未成年人作出从轻、减轻处罚。而当该行为人年满18周岁、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短时间内又再犯罪的,欲使其不构成累犯,则必须再次运用前罪犯罪年龄这一量刑事实,显然这是发生在不同诉讼中对同一事实的反复评价,应当受到禁止。不能因为行为人曾经在其未成年时犯过罪,便使其在成年之后的犯罪中不断得到宽宥,这与保护未成年人的价值相去甚远,本质上并不是对未成年人的合理保护。从此意义上讲,反复评价的后果既可以是刑法评价过剩,亦包括刑法评价不足。所谓刑法评价不足,当然要将对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事由的反复评价包含在内。《德国刑法典》第50条即为禁止重复考虑减刑理由的规定:“某一情况单独或与其他情况一起构成不严重的情形,且该情形同时属于第49条规定的特别法定减轻理由的,只能被考虑一次。”

  评价过剩是对被告人的不利评价,评价不足是对被告人的有利评价,基于刑法保护人权的基本立场与价值,前者被更突出、更鲜明地加以禁止。然而,格外强调事物的某个侧面,更为内在的原因是该侧面更容易遭到人们的忽视,但绝不意味着人们对其他侧面的否定。评价过剩与评价不足都是应当遭到摒弃的,因为其均会带来罪刑失衡的负面效果。在累犯制度中反复运用“犯前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这一事实,完全有可能在一些案件中导致对被告人而言并不公平的处罚。如甲犯前罪时17周岁,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32周岁时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却在35周岁时又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故意罪;乙与甲是同龄人,30周岁时犯故意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32周岁时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在35周岁时与甲共同故意犯罪。现甲、乙同时面临法院第二次审判,假如认为“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以犯前罪时为标准,则甲不构成累犯,不必从重处罚,乙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然而不论是从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还是改造无效性的角度,甲都要超过乙,认定甲不构成累犯对乙而言显然不公平。总之,“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以犯前罪时为标准并不科学,其所导致的评价不足与罪刑失衡问题将无法克服。

  累犯制度的域外实践与对我国的借鉴

  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其对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构成累犯以及不构成累犯应以犯前罪时为标准还是以犯后罪时为标准的回答是多元的,主要存在三种立法模式:第一种,规定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且以犯前罪时为标准。采取该模式的国家有冰岛、俄罗斯等。第二种,规定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但以犯后罪时为标准。采取该模式的国家有奥地利、越南等。第三种,未将未成年人明确排除在累犯的适用主体之外,未成年人也可以构成累犯。采取该模式的国家有波兰、古巴、葡萄牙等。域外多元化的立法实践表明,坚持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以犯前罪时为标准的国家并不占多数。

  为实现对未成年人科学而合理的宽宥,可考虑借鉴国外的前科消灭制度,使部分(而非全部)犯后罪时已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累犯制度。前科消灭,是指罪犯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表现良好而无再犯的,其犯罪前科可被消灭,自被消灭之日起,有罪判决视为不存在,从被判决有罪人员的官方登记中,删除行为人的有罪判决记录。显然,有罪判决一旦被视为不存在,便意味着既无前罪,亦无所谓后罪,自然不可能再成立累犯。目前,我国并不存在前科消灭制度,与之相关的仅有前科报告制度,无法起到阻却累犯成立的效果。

  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我国刑法规定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但假如前科消灭的考验期要短于累犯中前、后罪的法定间隔时间,或者两制度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起算时间与期间,则可能完全不会存在前科消灭先于累犯成立的场合,同样无法实现消灭前科以阻却累犯的法律效果。如1997年《波兰刑法典》第64条规定了累犯成立的时间条件,“在服刑达到6个月之日起开始计算的5年以内”;第107条规定前科消灭的考验期,其中“被判处不超过3年剥夺自由刑罚的犯罪人,在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之时或者从因时效被阻止执行之时起满5年后,可以向法院提出前科消灭请求”。其累犯的起算时间要远远早于前科消灭考验期的起算时间,且前者的期间亦短于后者,这就决定了行为人不论何时再犯,其均不可能通过前科消灭制度使自己的后罪免受累犯处罚。可见,前科消灭制度与累犯制度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二者对彼此之间是否产生影响仍要取决于对两制度的具体设计。

【责任编辑:季元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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