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公司被集体举报背后的法理悖论

2017-09-30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作者:支振锋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支振锋

  新款手机发布似乎并未给美国苹果公司带来更好运气。在苹果手机诞生10周年之际,苹果公司却遭到了国内80余家应用程序开发者集体举报。据悉,国家工商总局将于近日约谈该案件。

  苹果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垄断,不仅令众多应用程序开发者与配件厂商揪心,也在法理和制度上引发人们深思。经济发展史告诉我们,任何企业都必须具有开拓进取的“动物精神”,探索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创造新模式,从而尽可能占有市场优势、取得超额利润。创新是市场活力之源,但它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自由竞争,如果某一市场主体极度膨胀,垄断市场并滥用这种支配地位,那么市场活力和经济健康运行也将难以保证。

  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竞争者,而是为了保护竞争,也即维护市场秩序。就被举报的苹果公司来说,无论是在其应用商店里中国区开发者大量应用程序被下架,还是其强迫配件厂商向苹果指定芯片商缴纳高额费用,虽然都是利用了苹果公司在相关市场的强势地位,但苹果公司的应用商店是否为一个相对独立市场,以及在该市场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却并不是一件容易界定的事情。因为,虽然中国区应用程序开发商与苹果配件生产商的损失是现实的,但我们不能忘了“契约自由”这一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毕竟,应用程序能否在苹果应用商店上架系根据苹果公司的开发者协议,而产品配件能否通过认证,也有苹果公司经营的综合考量。

  虽然如此,但这并不意味着苹果公司在中国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争讼中一定能取得胜利,因为其应用商店是否构成一个独立市场要根据许多因素来判断,产品配件认证是否正当也同样要结合市场发展的众多要素来看。审慎地看,苹果公司是否涉嫌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还有待于更多细节的披露,但其相关应用商店业务是否遵循中国法律办理了相关许可和税务手续,其实更值得关注。

  在互联网新经济新业态背景下,商业模式与经济运行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诸如“市场界定”等原有反垄断规则已经遭受重大调整,新业态的动态性需要更加灵活、更加适应市场的法律规则。特别是,考虑到互联网开放、共享和创新的特点,在互联网经济竞争中对创新的保护必须成为“消费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以至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考量中至关重要的因素。因为,没有创新就没有互联网新经济新业态,一切也都无从谈起。这也是正在进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中,将“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写入草案的重要原因,尽管为了“契约自由”或“自由竞争”,必须对什么是恶意做出极其严格的界定。

  市场经济运行不言而喻的基础是自由,既包括“契约自由”,也包括“自由竞争”,但它们却绝不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全部。还必须考虑公平竞争、经济效率、消费者利益与公共利益。其间的平衡,是极其困难的技术,甚至是艺术。从美国的法律与司法实践来看,同样是大的法律框架基本维持,但更加强调对创新的激励。

  可以说,互联网新兴业态给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都带来了挑战,但迄今仍未构成颠覆性后果。就互联网经济而言,新兴业态必须坚守的仍然是古典原则。因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并没有变。有些不当的竞争行为,市场自会惩罚,法律只需要维护好市场即可,不妨在密切关注的同时,保持宽容与审慎。就苹果公司而言,虽然当下获利甚巨,但在创新乏力、新品销量不如预期的情况下,其通过认证维持软件商店与配件产品封闭的做法,究竟是“作”,还是不正当竞争甚至垄断呢?在互联网时代,“巨人倒下时,体温还是暖的”,而诺基亚与摩托罗拉殷鉴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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