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明被曝侵犯男作者 律师:报料人可报案

2017-08-23来源:封面新闻

  8月21日晚八点,一位名为李枫(男)的作者在其个人微博上发布一篇名为《关于郭敬明致所有人》的爆料文字,透露自己曾在几年前遭郭敬明同性性骚扰和性侵犯,还称郭敬明经常骚扰、侵犯签约到公司的男作者、公司的男性职员,更呼吁社会各界的网友们一起关注这件事情。之后李枫在郭敬明的公司出版了自己的第一本书,并开始参加签售,那时刚好郭敬明的小说也出版,因此一起去签售。在签售工作之余的酒店房间,李枫声称自己遭到郭敬明的骚扰和侵犯。这篇文字发布后,短短1小时阅读量已过千万。当晚十点过,郭敬明在微博发文回应此事:“1.完全捏造。2.已让律师处理。”此事在网上引发巨大关注度,李枫的爆料微博,不到一天,留言评论数量有10万条之高,郭敬明的回应微博留言数量也高达23万条。

  此次报料也让很多人意识到不少法律问题:同性之间如何界定“性侵犯”、“性骚扰”?举报者需要拿出何种证据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被举报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2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咨询到四川律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平,他表示,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条文中,刑法中对于“强奸罪”的认定条件中,仅适用受害人为女性。我国刑法第224条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也就是说,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妇女。对于男性遭受性骚扰、性侵犯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可以以“强制猥亵”罪名,向公安机关报案。强制猥亵他人罪对象包括妇女、男性。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原来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改为了“强制猥亵罪”,将原来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包括了男性。

  律师称:基于此,在微博上发文指出郭敬明侵犯自己的男性作家李枫可以向公安机关以强制猥亵他人罪报案。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相关有效证据,比如视频、录音、对话记录截屏等等。如果郭敬明认为该文章造成自己名誉受损,有权状告李枫损害自己的名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封面新闻记者 张杰

【责任编辑: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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