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发布
以案释法避免未成年人以“罪犯”身份公开

2017-06-28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桂杰

    中青在线北京6月28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桂杰)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的情况,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修订后的规定总则明确,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以中央《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为基本依据,目的是为了加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的监督,充分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根据规定,以案释法分为“检察官办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两种。

    在“检察官办案释法”部分,规定就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或者办结案件后,如何向诉讼参与人、利益相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单位释法说理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明确了涉及群体性利益、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案件等七类办案释法案件。

    为增强检察官办案释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定明确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及其诉讼代理人,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实名举报人、发案单位,控告申诉案件的控告人、申诉人等八类对象为检察官办案释法的八类对象。

    规定对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案件范围、方式也作出归纳和补充。

    规定明确了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较大争议,可能引发重大涉检舆情,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等六种适合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案件类型。

    在释法方式方面,结合近年来检察宣传、检务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经验,《规定》新增了“利用检务大厅、检察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发布以案释法相关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以案释法”和“通过案件公开复查、举行听证会、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等开展以案释法”三类释法方式。

    规定还明确了检察官以案释法中若有不当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在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多次提出释法说理请求时,未及时履行释法说理责任或者怠于履行释法说理责任,引起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强烈不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所在人民检察院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按照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姓名以及其他可能推导出其真实身份的信息予以处理,避免其以“罪犯”身份出现在公众视野,对其身心健康和今后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自2016年6月起,最高检联合教育部开展为期三年的“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结合校园欺凌、性侵害、网络安全等典型案例精心设计课程,各地共组织巡讲1.7万余场,覆盖1.8万余所学校和1780万名中小学生,收到良好的普法教育效果。

    缐杰还介绍了近年来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主要情况。首先是将以案释法深度融入检察办案各环节。如在审查逮捕环节,自2016年10月起,上海、广东、四川、重庆、安徽等五省市检察机关开展审查逮捕诉讼化试点工作,以“诉讼式审查”的形式,全面听取侦查机关、辩护律师、被害人家属等诉讼各方当事人意见,最后作出综合审查判断,把审查逮捕的过程变为释法说理、宣讲法治的过程。

    “据统计,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结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2714件,其中公开审查546件,占结案总数20%,公开审查案件息诉率达84%。”

    缐杰表示,检察机关积极推行疑难复杂案件公开审查和检察宣告制度。针对一些疑难复杂的不起诉、不抗诉和刑事申诉案件,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公开审查听证等方式,全面听取当事人、律师、其他部门案件承办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方意见,就案件矛盾焦点问题深入进行解析论证和释法说理,努力把公开审查听证会变为一场场精彩的法治公开课。

    缐杰同时指出,检察机关紧密结合社会热点案件和重点专项工作以案释法。“近年来,检察机关结合办理的‘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河北衡水杀医案’‘山东非法疫苗案’‘福喜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上海闵行交警被拖拽致死案’等社会热点案件,加强释法普法,充分揭露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危害性,体现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犯罪,保障民生民利的决心和成效。”缐杰说。

    缐杰表示,检察机关还结合办案大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例如深入剖析腐败犯罪案件成因和危害,大力加强检察机关警示教育基地建设,突出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目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已建成警示教育基地2547个。

    (国内时事部编辑)

【责任编辑:姜继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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