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开庭 死因成庭审焦点

2017-06-27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邢婷 桂杰

    中青在线济南6月27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邢婷 桂杰)今天上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

    该案即是备受关注的“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庭审中,徐玉玉死因即是不是因为电信诈骗电话导致的死亡成为庭审焦点。

    2016年8月21日,因被诈骗电话骗走上大学的费用9900元,山东临沂高三考生徐玉玉在报警回家的路上伤心欲绝,郁结于心,最终导致心脏骤停,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仍不幸离世。

    该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经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4月17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陈文辉、郑金峰、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等人交叉结伙,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分别在海南省海口市、江西省新余市等地,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以高考学生为主要诈骗对象,拨打电话,骗取他人钱款,金额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通话次数共计2.3万余次,造成了山东省临沂市高考录取新生徐玉玉死亡。

    2016年6月至8月,被告人陈文辉通过社交软件、支付宝等工具从杜天禹(另案处理)处购买非法获取的山东省高考学生信息10万余条,并使用上述信息实施电信诈骗活动。

    据了解,目前检察机关已查实认定被骗的山东籍高考学生有20多人。

    今天的庭审中,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文辉、黄进春、熊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诈骗,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郑金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诈骗,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宝生、郑贤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诈骗,情节严重,被告人陈福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诈骗,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文辉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文辉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处罚。被告人陈文辉、郑金峰、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组织、参加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在校学生财物,造成一人死亡,应当依法惩处。

    据了解,5月9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专门召开庭前会议。会议针对案件管辖权、回避、公开审理、证据展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鉴定人、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进行讨论,并针对7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归纳争议焦点,明确了庭审重点。

    徐玉玉到底是不是因为电信诈骗电话导致的死亡成为本案最大争议点。

    对此,陈文辉的辩护律师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

    在今天上午的庭审中,该案鉴定人薄召利、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系教授刘良、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张海东,分别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三人均认为:家境贫寒的学生徐玉玉,经努力考上大学,本来充满喜悦,正是电信诈骗发生后,情绪十分低落,非常忧伤焦虑,造成其最终死亡。即认定诈骗行为的实施与徐玉玉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逐一分析论证了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认定、证据分析和法律适用,以及各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其中,公诉人当庭建议,陈文辉、郑金锋、熊超、郑贤聪、陈福地实施诈骗造成徐玉玉死亡,应酌情从重处罚。

    在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就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了公诉意见。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解、辩护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后,各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均表示认罪悔罪。

    下午15时46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亲属,媒体记者及各界人士等共35人旁听了庭审。

    值得关注的是,贩卖包括徐玉玉个人信息在内的山东省高考学生信息的犯罪嫌疑人杜天禹并不在本次起诉范围之内,此前最高检有关通报中,曾提及“倒卖徐玉玉个人信息的‘黑客’杜天禹‘另案处理’”。

    据了解,由于涉及的罪名、调查取证的进度等多种因素,杜天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作为独立案件单独移送起诉。目前,杜天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已移送到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国内时事部编辑)

【责任编辑:姜继葆】

相关阅读
H5频道
图片阅读
今日头条速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