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经济发展与刑法保护”研讨会召开

2017-06-25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陈录宁 马北北

    中青在线讯(陈录宁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马北北)“非公经济发展与刑法保护”研讨会近日在北京理工大学召开。与会的各界专家学者就如何加强刑法对非公有经济的平等保护、如何用刑法规制非公经济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等问题展开了讨论。

    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意见规定,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

    “意见对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等方面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可以说是保护非公经济的及时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根林表示,“但从立法层面看,如何用刑法来规制非公经济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目前仍相对滞后。”

    梁根林举例说,如果非公经济的管理人员故意跟外部人勾结,导致非公企业蒙受重大损失的,目前可以用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予以规制。但如果非公经济的管理人员由于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非公企业巨大损害,且没有证据查实其具有勾结外人等故意情形,目前除了民事追究,尚无其他惩处规制手段。

    “我国刑法对国有经济管理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的规制非常严格,以制度化保障促进了国有财产保护,但对于非公经济的保护还存在不足。”面对此种现状,梁根林建议完善立法,不区分所有制性质,把各种类型的经济经营管理人员统一纳入现有的罪名当中,最终实现对不同类型的全面保护、依法保护。

    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刘志洪说:“我国现阶段应当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从这方面来看,公有制经济和非公经济的地位是有差别的,对两者的保护也不尽相同。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不平等应该逐渐消除。”

    “对于非公企业,来自刑法的保护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对健康营商环境的构建。”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秘书国长王忠明补充说。“在重视对非公经济刑法保护的同时,还应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一视同仁,从源头上杜绝非公企业刑事犯罪的发生。”

    (国内时事部编辑)

【责任编辑:董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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