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终审改判:防卫过当获刑五年

2017-06-23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邢婷

  中青在线济南6月23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邢婷)今天,备受关注的山东于欢故意伤害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同时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刑事部分。

  参加今天旁听的有当事人亲属、媒体记者、社会各界群众等。

  2016年4月14日,山东冠县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被众多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同时受到侮辱,于欢用水果刀将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于5月27日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今天公布的二审判决书显示,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本案系由吴学占等人催逼高息借贷引发,苏银霞多次报警后吴学占等人的不法逼债行为并未收敛。案发当日被害人杜志浩曾当着于欢之面公然以裸露下体的方式侮辱其母亲苏银霞,虽然距于欢实施防卫行为已间隔约二十分钟,但于欢捅刺杜志浩等人时难免不带有报复杜志浩辱母的情绪,在刑罚裁量上应当作为对于欢有利的情节重点考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杜志浩的辱母行为严重违法、亵渎人伦,应当受到惩罚和谴责,但于欢在实施防卫行为时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且其中一重伤者系于欢从背后捅刺,防卫明显过当。于欢及其母亲苏银霞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于欢的防卫行为超出法律所容忍的限度,依法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认定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既是严格司法的要求,也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此前,长达十几个小时的二审庭审重点围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各方提交的新证据等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检察员、上诉人、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于欢做了最后陈述。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在二审庭审时阐述的出庭意见中曾明确提出: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定罪准确,但认定事实不全面,适用法律有错误,且量刑不当,应予纠正。并建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依法判处。

  而关于该案中处警民警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此前已有官方调查结论。

  5月2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官方消息称,案发当晚,民警朱秀明(女,26岁)带领两名辅警携带执法记录仪迅速赶到现场,对现场十余名讨债人员采取口头制止和警告措施,针对现场人员众多、警力不足的情况,及时拨打电话请求增援,在离开接待室中心现场后,继续在厂区听取知情人员反映情况,于欢伤害行为发生后及时收缴作案工具、收集固定证据。朱秀明等人在处警过程当中也存在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处警不够规范问题,但上述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

【责任编辑:郭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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