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具有法治公开课意义

2017-05-29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樊大彧

  刑事审判必须贯彻法治原则,同时也必须高度重视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实现司法正义与社会正义的高度统一。只有如此,这堂“法治公开课”才能让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有更多信任感,对权利保障有更多获得感。

  山东省高院27日依法公开审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经过一天的庭审,参加诉讼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2016年4月14日,山东某工贸企业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一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今年2月,山东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经媒体报道后该案引发社会关注。(相关报道见06版)

  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度引发了太多的争议、想象,甚至是过度解读。广受关注的“杀人者”于欢,其最终命运如何,还需等待法庭宣判。尽管如此,在二审庭审结束后的第一时间,最高检有关负责人就发布了对于欢案的调查情况。最高检的这一做法,让当事人及公众“提前”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同时,也开始让于欢案具有了更强烈的法治公开课意义。

  于欢案中,如何认定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对最终审判结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最高检昨天公布的调查情况给出了明确说法,认为一审认定有遗漏,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最高检认为,从防卫意图看,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而实施的,而合法权益并不限于生命健康,还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同时,最高检也指出,从防卫结果看,于欢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如果二审接受了检察机关的调查结果,对于欢而言,无疑是个好消息。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审在依法纠正偏差之后,于欢将获得更公平的处理结果。但是,“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有关行为通常以“故意伤害罪”定性,即使量刑从轻,于欢依然可能面临比较严重的法律后果。

  于欢案的二审庭审已经结束,检察机关的调查情况也已公布,但以这场热点案件为核心的“法治公开课”还远没有结束。在最高检公布了有关调查之后,这堂“公开课”的主讲者已经转换为有关法院。

  无论是“主讲者”,还是当事人,或是“听讲”的广大公众,对所有人而言,这堂“法治公开课”接下来至少还存在两个重要的难点,需要得到令人满意的解答。一是如何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严苛,以及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难以把握问题。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受害人遭遇不法侵害时,只有当公权力无法及时救助时,才允许受害人武力自救。同时,在司法实践中,防卫者难以在情急之下准确判断形势、拿捏尺度,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难以把握。这导致在现实中,正当防卫甚至沦为“僵尸法条”。在于欢案中,二审法院要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准确界定,并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同时,最高法也应以本案为契机,顺势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使理论、法律与司法实践相统一,避免下一起于欢案的发生。

  这堂“公开课”的另一个难点则是,有关法院如何在彰显司法理性的同时,以令人信服的姿态体现法律的温度,并最终达成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今年3月底,于欢故意伤害案因有关新闻报道突出了刺死辱母者的悲情,而引爆舆论并引发了千万网民的共情。在接下来的二审判决过程中,有关部门既要独立审判也应尊重民意,认真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

  刑事审判必须贯彻法治原则,同时也必须高度重视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实现司法正义与社会正义的高度统一。只有如此,这堂“法治公开课”才能让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有更多信任感,对权利保障有更多获得感。

  本报评论员 樊大彧

【责任编辑:黄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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