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内动力收购遭质疑 销售收入惊现双版本

2017-04-20来源:环球网 作者:田刚

  【环球网 记者 田刚】云内动力于3月10日发布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计划以每股7.53元的价格定向发行6653.39万股股份,外加33400万元资金用于收购铭特科技全部股份,由此计算铭特科技的整体估值高达8.6亿元,相比该公司经审计账面净资产7847.7万元溢价了近8亿元,溢价率高达10倍以上。

  环球网财经记者对比本次云内动力发布的收购报告书相关数据,以及铭特科技此前在新三板上发布的年报数据,却发现针对铭特科技2015年度销售收入金额,在两版信息披露文件中却存在明显不一致。

  消失的大客户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的财务数据,铭特科技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5939.96万元,但是铭特科技发布的2015年年报却显示当年实现的销售收入金额多达6186.11万元,相比收购报告书数据多出了250万元左右。对比细节数据可以发现,这笔销售金额差异主要是针对“深圳市华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这家客户的。

  铭特科技2015年年报披露当年向“深圳市华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销售了374.36万元,并使之位列当年度第四大客户的位次。然而在云内动力披露的收购报告书中,铭特科技2015年的前五名客户中却并未包含了这家客户的名称,当年排名第五位的客户为“江阴市瑞泰贸易有限公司”,对应销售金额仅为255.77万元。

  与此同时,铭特科技2015年年报披露当年末对“深圳市华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388万元。而收购报告书认定的2015年末对该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仅为100万元,差异金额达288万元。考虑到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调整因素,应收账款余额中的数据差异,与销售收入金额之间的差异是可以匹配的。这也就意味着在云内动力披露的收购报告书中,针对铭特科技此前认为的、2015年对大客户“深圳市华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的约250万元左右的销售收入,并未予以认定,从铭特科技的主要客户名单中消失了。

  根据工商注册资料查询结果,“深圳市华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9年8月,初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后于2015年6月增资为300万元,主营业务为液晶显示模块的生产、研发和销售,这与铭特科技主营的工业级卡支付系统产品并不搭界。

  销售金额与客户采购数据存在差异

  不仅是针对铭特科技自身的财务数据出现了两个版本,铭特科技与客户方的数据同样是无法对应的。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的铭特科技主要客户信息,2014年到2016年的第一大客户均为“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和2015年的销售金额分别高达957.49 和1560.33 万元,占同年总销售额的比重分别为29.08%和26.27%。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正星科技的主营业务是加油站设备、加气站设备的制造及技术支持,下游客户以石油石化公司为主,从业务结构来看,向铭特科技采购工业级卡支付系统,属于正星科技最终产品的组成部分,因此向铭特科技采购构成了正星科技的主营业务成本的一部分。在正常的购销逻辑下,铭特科技对正星科技的销售金额,就应当对应着正星科技向铭特科技的采购金额,两组数据应当大体相当。

  然而事实上,根据正星科技于2016年11月1日申请在新三板挂牌时发布的《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相关信息披露,2015年的主要供应商名单中并未包含铭特科技,而当年排名第五位的供应商为“上海龙野机电有限公司”,对应的采购金额仅为1257.78万元。也即在正常情况下,正星科技认定的2015年度向铭特科技的采购金额,不可能超过1257.78万元,这相比铭特科技所披露的销售额少了3百万元以上。

  由于购销双方的购销数据无法匹配,也导致了铭特科技与正星科技之间的往来结算余额也存在差异。根据云内动力披露的铭特科技审计报告数据,2014年末和2015年末对正星科技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634.43万元和771.23万元。

  而根据正星科技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的数据来看,2015年末对铭特科技的应付账款余额仅为403.29万元,相比铭特科技披露的应收账款余额少了370余万元,考虑到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调整因素,这大体与前文所述的两家公司购销金额差异相匹配。

  至于2014年,铭特科技并未被列入到正星科技主要应付账款对象名单中,而当年排名第五位的应付对象为“东莞市富高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涉及金额只有452.14万元,显著低于铭特科技在年报中认定的634.43万元应收账款金额,差异金额至少为182.29万元。            

【责任编辑: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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