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
任期内债务风险未解除,政府主要领导不得提拔

2017-03-24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邢婷 孔进 张鹏飞

  本报济南3月23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邢婷 通讯员 孔进 张鹏飞)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预案明确规定,山东省政府将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并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针对不同债务风险事件,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银监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根据预案,将建立风险事件报告制度,针对不同类别政府性债务,实行分类处置。依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程度等情况,政府性债务风险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4个等级,每个级别相应明确了认定标准和应急处置措施。发生债务风险事件后,实行分级响应,必要时要依法实施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其中,对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主要由市县政府立足自身化解;对Ⅱ级债务风险,除上述措施外,市政府统筹全市财力仍无法化解的,应向省政府报告,由省政府采取相应措施。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要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预案强调,省政府将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市县政府,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责任编辑:黄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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