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部分委员建议:企业大额捐赠享受税收优惠应有更细化规定

2017-02-23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王亦君

  中青在线北京2月23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修正案草案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法和慈善法相关规定有效衔接,可以共同发挥鼓励企业慈善捐赠制度的目标.”2月22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李盛霖说。

  李盛霖表示,草案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之前,全国人大财经委进行了调研和讨论,提出的问题主要是企业公益性的捐赠支出,超过了年度利润12%的部分怎么办,目前草案明确规定,准予在以后的三年内进行扣除。

  草案规定的含义是:三年内进行扣除的前提,仍然是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能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

  调研中有意见提出,如果在当年不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扣除,三年仍还没有能够扣除完怎么办。

  李盛霖表示,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之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和财政部进行了沟通,建议通过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当年发生和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三年内还扣除不完,就不能再扣除了。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对草案的审议意见中提出:拟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修改为:“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全国人大财经委认为,在实施条例进行上述修改,是符合立法原意的。

  乌日图委员说, 草案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审议中,有一些意见,财政部答复在今后的实施条例中予以明确,我认为最好在法律条款中明确。

  第一,要确定什么是公益性的捐赠?

  第二,捐赠的款项在当年没抵扣完的在后三年抵扣,如何抵扣也要说明,后三年是以捐赠当年的利润为基数一次计算,还是以后三年按照每年的利润为基数;

  第三,现在国家实行的企业所得税中基本税率是25%,但是同时也有执行20%、15%、10%的,分别根据不同的减免条件。已经享受了减免税的企业,在进行捐赠计算的时候,捐赠的部分是按照原来规定的基本税率计算抵扣,还是按照已经享受的减免的税率进行抵扣,这是不一样的;

  第四,有些企业向社会作出承诺,今后连续三年或者连续四年捐赠多少多少,是按照他每年税后利润多少算的,但是这个企业可能因第二年市场状况不好,第二年没有利润了,这个企业后续的捐赠怎么处理?企业可不可以以当年企业亏损为理由取消之前的承诺?

  乌日图建议, 以上四个方面能在法律中规定的尽量规定,只能在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也要向全国人大作出说明,因为不同的计算方法,结果是完全不同的。(国内时事部编辑)

 

【责任编辑: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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