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车起纠纷 “挂名”车主拖走车辆

2017-02-16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杨琳

法院审理认为“挂名”车主私自取车行为不构成偷窃 但应返还实际出资人购车款

没有购车资格的马某某为了买车,联系到摇到购车指标的陈某某,双方达成交易,马某某出资购车,并拥有车辆实际所有权、使用权,但车辆登记在陈某某名下。后由于双方纠纷,陈某某私自将车取走,马某某为此将陈某某起诉至通州法院索赔。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双方之间的交易违反北京市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判决车辆归属陈某某,陈某某返还马某某购车款。此外,由于车辆登记在陈某某名下,陈某某私自取走车辆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偷窃。

借名购车起纠纷 “挂名”车主拖走车辆

原告马某某表示,其在北京工作,一直想买车方便工作和生活。由于没有购车资格,便通过中间人找到愿意出售指标的陈某某,双方在2013年12月达成一致,约定马某某一次性给陈某某3.8万元“借名费”借用陈某某的名义买一辆车,购车费用由马某某承担,购车票据由马某某保管,车辆实际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权利均属于马某某所有。随后,马某某给了陈某某3.8万元,并贷款购买了一辆总价为30余万元的奥迪车,车辆登记在陈某某的名下,2014年12月,马某某将该车的贷款全部还清。

2015年12月19日凌晨,陈某某来到马某某的小区,偷偷将车取走,马某某随即将陈某某诉至通州区法院。审理过程中,陈某某称,双方商定的购买指标价格是20万元-30万元,马某某并没有给钱,还骗取了他的购车指标。陈某某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马某某支付陈某某损失20万元,在交纳反诉诉讼费之后,法院再也无法联系到陈某某,由于陈某某一直未到庭,按照其撤回反诉处理。

“挂名”车主取走车辆行为非偷窃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通过启动评估程序,评估该车价值19万元。通州区法院认为,马某某与陈某某签订的转让车牌协议应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马某某应当返还陈某某车辆,陈某某返还马某某购车款。马某某要求陈某某支付购车指标费用3.8万元,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马某某依据协议要求支付违约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陈某某支付马某某车辆价款19万元,驳回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主审此案的通州法院周艳娟法官介绍,该案中,名义车主陈某某认为自己没有得到转让购车指标应得的好处,因此在未通知马某某的情况下,私自联系拖车公司,将奥迪车拖走。

周法官说,马某某曾报警,但警方查实车辆确实登记在陈某某名下,即使陈某某私自拖走车辆,其行为也无法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偷窃,此事性质系一起民事纠纷。马某某后来到通州法院起诉陈某某。

两人交易属无效合同 法律不予支持

周法官表示,按照北京市规定,小客车配置指标以摇号的方式无偿分配,不得转让。因此陈某某和马某某之间的交易行为违反北京市规定,系无效合同,法律不予支持。

周法官还表示,在本案中,由于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所得,陈某某需要返还购车款给实际购车的马某某,马某某则需要将京牌奥迪车返还给拥有购车指标的陈某某。该车辆系马某某出资30万元购买,马某某驾驶该车2年,陈某某返还购车款时,需要考虑折旧,根据评估,判令陈某某返还马某某购车款19万元。

在本案中,由于马某某没有证据,法院没有支持其要求陈某某归还3.8万元“借名费”的主张。如果马某某有证据证明支付过“借名费”,案件该如何判决?周法官表示,在有证据的情况下,3.8万元便是陈某某非法所得,法院会要求陈某某将“借名费”返还给没有购车指标的马某某。

【责任编辑:qing_shengh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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