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赠”不理智 恋人变“冤家”

2017-02-15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颜斐

市二中院提醒:若不能证明“豪赠”财物属“彩礼” 分手时不得要求对方返还

恋爱中的男女经常互送礼物以示爱意,甚至有人在热恋中不惜“豪赠”款物。殊不知,当感情破裂,面临分手时,“爱的礼物”就成为麻烦,甚至演变为诉讼。昨天,北京市二中院特地向恋爱中的男女进行提示,如果赠与方不能证明其“豪赠”的财物属“彩礼”的话,分手时将不得要求对方返还。因此,男女朋友要理智对待财物赠与,避免昔日恋人变“冤家”。

案例一

热恋赠房产分手傻了眼

李某和刘女士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刘女士名下。分手后,李某将刘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而刘女士拿出李某曾书写的一份证明,内容为“为表达对刘某的爱和忠诚,本人自愿将所有财产归刘某所有。”

-分析

法院认为,该内容系李某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李某亦无法证明其是在刘女士逼迫下所书写,故对房屋的出资应视为其履行赠与合同的行为。据此,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

市二中院提醒:恋爱中的男女为表达心意互赠礼物乃人之常情,但“豪赠”贵重物品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根据法律规定,所赠财物一经交付受赠人,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即不可撤销。

因此,如果不能证明恋爱中“豪赠”对方的财物属“彩礼”的话,分手时将不得要求对方返还。另外,证明赠与财产属于“彩礼”的举证责任较为严格,而且举证较为困难,故“豪赠”贵重财物要理智,以免“竹篮打水一场空”。

案例二

分手后被判返还“彩礼”

赵先生与张女士通过婚恋网站相识,不久后便同居。交往期间,二人均见过各自的家人。此后,二人因婚后是否生育以及一些钱款的往来发生分歧,最终分手。

后赵先生起诉索要曾为张女士支付的63万余元房屋贷款。而张女士只承认收到35万元,并且称这笔钱是遭对方殴打后得到的经济补偿,应属于赠与。

-分析

法院认为,赵先生提交的录音及双方微信往来记录中多次提及结婚及是否生育子女问题,可以认定双方表现出结婚的意愿。赵先生给付张女士款项主要是为结婚做准备,数额较大,与恋爱期间赠送的一般性礼物不同。

且根据赵先生的收入情况,其明显没有赠与大额款项的经济能力,该款项具备一定的彩礼性质。现二人结婚目的无法实现,张女士应当返还。考虑双方分手并非张女士的个人原因,最终酌情判决张女士返还50万元。

-法官提醒

赠与“彩礼”前应留证据

市二中院表示,“彩礼”作为传统婚俗习惯,虽并不被我国婚姻法所承认,但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得到沿袭。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在赠与“彩礼”前应注意保留证据。

首先,有关双方存在恋爱关系的证据。应注意搜集传统书证、物证,如恋爱双方较为亲昵的合影,往来书信等。提交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电子证据,则仍需其他证据佐证。

其次,因“彩礼”通常在赠与时不会留有书面证据,但根据所赠财物的不同种类,应注意:第一,如果“彩礼”是房产、汽车,购买时尽量通过转账形式付款,在银行留下交易记录以便诉讼取证;第二,如果是现金、金银首饰,则应尽量避免双方私下交付,可考虑在有他人见证的正式场合交付,有条件可视频录像。同时,应保留好相关购物发票,以证明所赠“彩礼”的实际价值。为避免可能发生的纠纷,在赠与财物时,应向对方明确财物的性质是否属于“彩礼”。

最后,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财物的证据。通常来说如果双方家长互相见过面,且举行过较为正式的订婚仪式,则可认为双方已经进入了谈婚论嫁的阶段,此时给付的大额财物通常也会被认定为“彩礼”。

市二中院表示,良好的物质基础会让情侣之间的感情更加稳定,但通过“豪赠”吸引来的异性必然情感不纯,而通过“感情”攫取来的财富必将付水东流。

【责任编辑:qing_shengh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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