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试行)
(2020年11月17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2月17日共青团中央发布)

2020-12-24来源:中国青年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团员教育管理工作,保持和增强团员先进性和光荣感,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有关团内制度规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团员教育管理是团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团组织应当加强团员教育管理,引导团员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珍惜团员身份,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体现先进性。

    第三条  团员教育管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努力建设有信仰、讲政治、重品德、守纪律、肯奉献、争先锋的团员队伍,源源不断为党输送新鲜血液。

    第四条  团员教育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政治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切实履行为党育人的职责。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团,将严和实的要求落实到团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团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指示和团的决议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团员主体地位,发挥基层团组织特别是团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团员的作用。

    (五)坚持守正创新,体现时代特点。

    第二章 团员教育的基本内容

    第五条  加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教育,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团员头脑作为团员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教育引导团员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努力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

    加强团员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教育团员始终坚决拥护党的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民主集中制,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六条  组织团员学习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观点方法,提高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组织团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深刻认识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和最大制度优势,自觉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第七条  贯彻《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为鲜明主题,教育引导团员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高度统一,带头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立志把个人梦想融入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实践,努力成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深入开展国情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教育团员胸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准确把握基本国情,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坚持在党的领导下集中精力做好自己的事情。紧密围绕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参与推进落实重大任务,深入浅出宣传阐释党的政策主张,积极回应团员关切,把团员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

    组织团员学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弘扬党领导人民创造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文化观,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教育团员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社会稳定、祖国统一、民族团结。

    第八条  贯彻《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教育引导团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群众观点和人民立场,增强集体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把正确的道德认知、自觉的道德养成和积极的道德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弘扬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

    开展劳动教育和艰苦奋斗教育,教育引导团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树立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的劳动观,学习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争做新时代的奋斗者。

    第九条  加强法治教育,组织团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知识,教育团员尊崇宪法和法律,树立规则意识,提升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自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组织团员学习团章和中国青年运动史、团史,教育引导团员不忘跟党初心,牢记入团誓词,遵守团的纪律,履行团员义务,培养团员的归属感、光荣感,激励团员在学习工作及其他社会生活中发挥模范作用。

    第十条  根据不同职业团员群体特点,组织引导团员学习掌握业务知识、科技知识、实用技术和专业技能,帮助团员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服务本领。

    第三章 团员日常教育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一条  团组织应当健全团的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制度,创新组织生活方式,增强时代感、实践性,对团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团员应当按期参加团的组织生活。保留团籍的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提倡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可不参加团员教育评议和年度团籍注册。各级团干部应当编入团的一个支部,参加所在团支部或者团小组的组织生活。

    团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团支部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团小组会形式召开。

    团员教育评议一般与年度团籍注册、团员先进性评价、团的荣誉激励等工作统筹开展,每年进行1次。团支部召开支部大会,组织团员进行评议。团支部综合评议情况和团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建议评议等次,报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评优等次作为团的荣誉激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团组织应当深入实施青年大学习行动,采取集中学习、定期轮训、理论宣讲、实践活动、在线培训等方式,推动团员学习培训常态化制度化、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团员每年参加集中学习培训一般不少于4次。

    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行业系统团组织应当根据党的中心工作、团员思想状况和团的建设需要,适时开展专题学习教育。

    第十三条  团组织一般每月开展1次主题团日,贴近团员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组织上团课,开展学习交流、参观实践等形式的网上或网下活动。

    第十四条  团组织应当规范开展入团仪式、14岁集体生日、18岁成人仪式、超龄离团仪式等团内仪式教育。学校团组织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团内仪式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团组织应当把团员参与志愿服务、社会实践作为新时代彰显团员先进性的重要载体。团员应当按照就近就便原则,依托基层团组织、“青年之家”、青年志愿者组织等,积极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向社区(村)报到等活动。团员应当在团组织及其授权的志愿者组织注册成为志愿者。团员每年应当参加志愿服务时长不少于20小时,未达标者一般不得参与团内评奖评优。

    第十六条  团组织应当挖掘青年身边的团员先进典型,教育引导团员始终保持创先争优的劲头和永久奋斗的姿态。鼓励学生团员通过假期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式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教育引导职业团员通过青年突击队、青年志愿者、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青年致富带头人等载体,开展团员承诺践诺和岗位建功等活动,提升服务大局贡献度。

    团组织应当教育引导团员带头绿色上网、文明用网,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敢于发声亮剑、驳斥错误,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第十七条  团组织应当教育引导团员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加强推优入党工作,深化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推动党、团组织联合培养教育,不断向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落实“两个一般、两个主要”的要求,按照《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规范“推优”程序,加强过程培养,提高“推优”质量。

    第十八条  改革创新团费制度,使团费收缴、使用、管理更好适应时代发展和实践需要,更好支持团的事业、服务青少年发展,引导团员在履行义务中增强团员意识,在道德实践中培养奉献精神。

    第十九条  团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爱护团员,注重分析团员思想动态和行为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导,帮扶困难团员。团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团员谈心谈话。

    第四章 团员激励和评价

    第二十条  完善党、团、队一体化育人链条,通过运用入团激励、评议激励、荣誉激励、机会激励、发展激励等方式,引领团员创先争优、发挥作用、不断进步。

    (一)入团激励作为对青年尤其是青年学生的重要激励方式,初中侧重用好少先队荣誉激励和推优成果。

    (二)评议激励作为团员获得团内其他激励的基础性条件,评优次数与授予荣誉激励挂钩。

    (三)荣誉激励采取自下而上、阶梯晋级的方式,通过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等给予激励。

    (四)机会激励主要为已获得荣誉激励的优秀团员搭建推荐提名、担任团内职务、参加重要活动等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的平台。

    (五)发展激励主要通过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推优入党、推荐村“两委”人选、人才举荐等方式,畅通党团政治录用衔接。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团员群体的思想认知水平和行为特点,围绕理想信念、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纪律意识、精神状态、作用发挥等维度,通过个人自评、团员互评、组织评价以及第三方测评等方式,对团员个体和群体开展评价,实现团员先进性状况可评估、可检验。

    第五章 团籍、团员组织关系和流动团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团支部团员大会通过、具有审批权限的团的委员会批准入团的青年,自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团籍。

    与团组织失去联系1年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团员,因私出国(境)并在国(境)外长期定居的团员,出国(境)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团员,停止团籍。对停止团籍的团员,应当在其团员档案(含电子档案)中予以记录。

    停止团籍后,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核实、批准,可以恢复团籍。停止团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团予以除名。

    对受到劝其退团、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团除名、退团除名等组织处理的个人,不能恢复团籍;退团以后又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团。受到开除团籍纪律处分的,原则上不能重新入团。

    第二十三条  自发展团员工作开始,团组织应建立团员个人档案。团员档案主要包括《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入团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团校学习结业)材料、团员证、团员登记表、团内奖惩材料等。入团志愿书是首要团员档案。

    团员档案应当按国家规定纳入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学生团员档案一般纳入学籍档案进行管理,原则上随学籍档案转移,由学校团组织管理。已建立人事档案的,由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用人单位,或由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授权管理服务机构等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统一管理;未建立人事档案的,一般由县级团委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由乡镇、街道团组织管理。

    团员档案遗失或不完整的,一般由其隶属团组织或入团时所在单位团组织出具证明。团员身份核实无误的,可按程序补办团员登记表、团员证等作为团员身份证明,不补办入团志愿书。补办团员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须真实可信,对提供虚假材料和档案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依托“智慧团建”系统,以新发展团员为重点,建立团员电子档案库。

    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应当加强对团员档案管理的指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团员组织关系是指团员对团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一)每个团员都必须编入团的一个支部。有固定学习、工作单位且单位已经建立团组织的团员,编入其所在单位团组织;单位未建立团组织的,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团组织。没有固定学习、工作单位的团员,一般编入本人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团组织。

    (二)团员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一般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至外出地学习、工作单位的团组织或相应属地团组织,具备条件的也可转至“青年之家”或团属青年社团中的团组织。

    (三)团组织接收团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团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团员,原所在团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团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团员组织关系。

    第二十五条  团组织应当做好流动团员管理和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对外出6个月以上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团员,应当通过网络等形式保持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

    (一)学校学生团员毕业后未升学或未落实就业去向的,一般可在原学校保留组织关系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转出。对组织关系转至居住地、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的毕业学生团员,乡镇、街道团组织应当主动加强联系服务,持续关注其就业动向,及时跟进做好组织关系转接。

    (二)对出国(境)学习工作生活人员中的团员,由出国(境)前所属团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出国(境)团员集中的学校或单位团组织,应当通过建立网上团员社群等方式加强联系服务。出国(境)团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三)对农村流动团员和异地居住的流动团员,流出地团组织要加强与其本人和流入地团组织的联络协调。

    (四)建立健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团组织,理顺流动人才团员组织关系,具备条件的可成立流动人才团组织、接收团员组织关系转入。

    (五)对劳务派遣工中的流动团员,一般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劳务派遣单位的团组织或团员户籍所在地团组织。以用工单位团组织为主,开展日常教育、联系、服务。

    流入地团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团员日常管理,教育引导团员向居住地团组织报到,具备条件的应当督促其及时转移组织关系。依托区域化团建,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组织流动团员开展活动。外出6个月以上未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团员可以在流入地团组织参加教育评议、先进性评价和团籍注册。流出地和流入地团组织应当相互通报、承认流动团员的教育评议、团员先进性评价、团籍注册情况。

    流动团员应当通过定期报到或电话、网络等方式,主动与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团组织联系,每半年至少联系1次。

    第六章 团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团组织应当严明团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监督团员政治理论学习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团章团纪、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团员义务、发挥模范作用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发现团员有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团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十八条  对团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团的组织生活、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流动到外地学习工作生活不与团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团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团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第二十九条  对理想信念不坚定,团员意识和组织意识淡薄、不履行团员义务、不执行团的决议,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且决心改正的,或团员教育评议等次为不合格的,团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团员,团组织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第三十条  团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除名: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团员条件的,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团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主动提出退团,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团的,予以除名;

    (四)拒不改正错误或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没有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6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团予以除名。

    对团员劝退、除名一般由团支部团员大会决定,报上级团(工)委或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批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团纪的团员,应当按照团内纪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轻微的可给予组织处置,免予或减轻团纪处分。

    对犯罪团员,按照《关于对犯罪共青团员进行团纪处分的办法(试行)》等进行处理。

    对团员的组织处置或纪律处分,应当在其团员档案(含电子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七章 团员教育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二条  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注重应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进团的建设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不断提高团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坚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智慧团建”系统等团属信息化系统建设,建设融合基本信息查询、基础团务管理、成长轨迹记录等功能的交互式信息化工作平台。

    第三十三条  逐步实现团员档案管理、团员身份认证、组织关系转接、团内统计等工作信息化。适应团员在网络空间的聚集特点,建设网上团组织或团员社群,加强政治引领,组织团的活动,开展工作评价。改进团的组织动员方式,努力实现扁平化高效动员。探索引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团员队伍状况、团员教育管理工作等开展分析研判。

    第三十四条  团员应当依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和团属新媒体平台,主动开展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参加团的活动和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团组织的教育管理。

    第八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第三十五条  团中央负责团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划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负责本地区团员教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全团关于团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定期研究工作,分析团员队伍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

    基层团(工)委履行团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责,推动落实上级团组织工作安排,组织做好团员学习培训、组织关系管理、表彰激励、关怀帮扶、组织处置、纪律处分等工作,指导所辖团支部做好团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团支部按照团章和团内有关规定,履行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团员的职责。团小组应当落实团支部关于团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务。

    第三十六条  加强团的基层组织规范化建设,巩固传统领域团的组织,创新新兴领域团的组织设置,加强“青年之家”建设,培育发展由团主导的各类青年组织,构建纵横交织、上下贯通的组织体系,扩大团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为加强团员教育管理提供有力组织保证。

    第三十七条  加大团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投入力度,探索社会化配置资源的有效路径,推动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重点支持学校、农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领域团组织开展团员教育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全日制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遍建立中学团校,注重发挥各级各类团校、团属教育基地的政治培训功能。各级团组织可结合实际开发务实管用、符合时代特点的团员教育课程,注重开发网络课程。

    第三十九条  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应当加强对团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评估。基层团(工)委每年应当把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向上级团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上级团组织在开展年度评价中,应当检查下级团组织开展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

    对在团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应当予以问责追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团员教育管理工作相关制度,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团中央基层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团员教育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责任编辑:李立红,郝帅,惠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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